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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王会官方入口“执法视角”2024年第九期丨某汽车服务公司非法处

  2023年区法治政府办开展了“闵行区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评选,为充分宣传获评案例中的经验做法和成效亮点,区法治政府办将持续通过“执法视角”栏目,以执法人员、专家学者的视角,进一步剖析公正文明执法之效,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模式。

  接群众投诉,2023年3月期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服务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汽车清洗维修保养业务,维保过程中产生废铅蓄电池、废包装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检查现场时露天堆放有4个废油桶(200L)和约20个废机油桶(4L),废机油量约100L。执法人员查阅该公司电脑系统内的台账记录发现其2016年以来累计采购机油7201桶,总金额1098126元,至现场检查时未通过危废转移联单处置过危废,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之后,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理,闵行分局依规立案侦查。

  区生态环境局在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制定查办方案,深入细致开展摸排,发现该露天堆放有4个废油桶(200L)和20个废机油桶(4L),废机油量约100L,根据相关规定,初步确定为危险废物。

  调查中,该公司仅提供了2021年6月以来机油采购的相关材料,对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的2016年至2021年6月的机油采购记录不愿说明其用途及去向,但执法人员突破了以往在固定证据时对笔录的依赖,通过公司销售记录、采购明细,以及对危废处置第三方的询问,推算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

  事前线索摸排、事中固定证据,在实体违法事实认定和程序证据符合“三性”、固定无误后撰写《案情调查报告》,报经审批后形成《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同级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案涉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15吨,严重污染环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不同于一般固体废物,涉及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更强,因此要对危险废物实行重点控制和严格管理。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门建立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联合工作机制并推进“两打”专项行动,本案所涉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严厉打击。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充分利用线索,在现场检查中敏锐地察觉企业近七年内油品采购单同危废处置台账无法对应的问题,面对当事人的不配合,通过“抽丝剥茧”,进一步地细致排摸和调查,最终推算出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企业对危废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意识淡薄,于是以本案为契机对企业开展了专题普法宣传,有效统筹执法监管与帮扶指导,将帮扶工作贯穿执法监督各个环节,加强正向引导、优化自主监督,推进生态环境治理高水平保护。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该行政执法案例中,区生态环境局积极开展线索摸排、调查取证工作,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规定。新《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以罚代刑”,而是主动向公安机关移送,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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